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2019-05-09 10:36:28      点击:

[提要] 依法治国的建设工作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但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才开始逐步构建起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以至最终确立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本文解释了依法治国的含义,并就依法治国的含义与实质,主体与方略,依法治国与坚持和改善党从思想、原则和制度方面详细地对其进行了阐述。另外,文章还针对一些同志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进行了阐述与分析。

[关键词] 依法治国;科学含义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革命与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最早提出依法治国的思想和原则并在理论上作了全面和深刻的论述。他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所作的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所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他又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继续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同志的这些精辟的分析,集中到一点就是: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和兴旺 发达。这些论述是邓小平同志全部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精髓,也是我们的党和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针的理论基础。
在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指引下,在短短十几年内,我们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筑了全面的民主监督和法律系统,极为广泛地普及了法律知识,从而在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了空前伟大的成就。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现状与人民的要求和期望相距甚远,同依法治国的理想目标仍有很大距离。时代和人民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作出更大的努力,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想目标坚定不移地前进。1996年,江泽民同志圈定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中共中央1996年第一次法制讲座的题目。2月8日在中央就此专题举办的法制讲座会上,江泽民同志又发表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这是党中央首次正式明确宣告实行法治,标志着中国最高层领导核心对我国治国方略在认识上跨出了决定性的一步。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加以规定。江泽民同志的讲话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针。”讲话和《纲要》对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肯定和规定,是我国治国方略的新发展,指明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改革的战略目标,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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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依法治国,概括地讲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对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了精辟论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论述阐明了依法治国这一概念所包括的基本含义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容。
但在贯彻执行和理解依法治国方略中,一些地方往往把依法治国只限于由政府制定依法治省、治市、治县、治乡……的方案,把所“治”的对象限于所“管”的行政、司法事务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把“依法治国”的“国”这一客体,理解为仅是一个地域的层次分管。这样,“依法治国”就被演化成只是本地区依法办事。这就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与价值目标发生偏差。有的地方甚至推演为依法治村、治家,最后落实到依法治人,就更有悖“法治国家”精神了。
从现代法治观点看,“依法治国”中的“国”是指国家机器,“法治国家”是指法律至上的民主国家。而国家机器运转的动力源于人民授予的国家权力(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及军事等权力)。而操作这架机器,行使这些权力的则是遍及全国的政府各部门、各地方的“官员”。因此,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实质就是依法治权,即人民依靠人大通过的宪法和法律来授予并制约政府的权力。把依法治国推演为依法治省、治市、治县、治乡……并无不可,但要把握住治国的实质和关键是“治权”、“治官”。忘记了首要的是治好你那个省、市、县、乡的“国家机器”,即政府权力机关及其“官员”,那就会偏离真正法制的轨道。毛泽东讲“治国就是治吏”,古人曰:“吏治清则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就是这个道理。
从以上分析来看,依法治国可以理解为一种治国的体系,这种体系表现为:
(一)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的思想体系。
1.民主立国论。民主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与保障,两者密不可分。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关于民主立国的理论,明确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著名论断,这一论断的科学含义是:民主与社会主义不可分,民主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的属性;民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分,从而使“民主立国”有了鲜明的时代特征,有利于发挥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造性与积极性。
2.法律权威论。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当领导人与法律发生矛盾时,法律至上。邓小平对这一问题极为重视,明确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关于法律权威的思想,实际上是党和国家治理国家方略的根本性转变。这一划时代的转变,既为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奠定了思想基础,又为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创立了条件,指明了方向。
3.法制观念论。这就是邓小平同志所讲的“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法制与法治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概念,一般说来,法治涉及的内容与范围比法制要广。但法治又必须以法制为前提。法制包括观念、规范、制度等内容。法制观念在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人们遵守现行法律,也要求执法和司法人员依法办事。
4.法律平等论。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必须以一定的原则为遵循的依据,这就是邓小平多次强调的:“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两手”建国论。邓小平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的原理,在总结过去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硬的著名论断,这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对于正确认识处理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二)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的原则体系
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它既表明了法律的重要性,也表明了法律的权威性。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这是早已被历史证明了的一条普遍规律。有法可依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八届人大以来,我国在立法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一些基本法律相继制定与公布,这为依法治国创造了条件。
有法必依,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它要求人人守法,更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既严格遵守程序法,又准确使用实体法。执法必严,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关键所在。这是专门针对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