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的起源、运作及意义

2019-05-28 14:24:16      点击:

摘    要: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作为在西方哲学中影响巨大的理论, 是西方哲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其思想的主线。社会契约论阐述了自然人如何通过契约的作用来建立国家, 从而满足最深切的欲求, 也就是对和平的向往。其着作《利维坦》就此创设了一套理论, 对后世影响深远。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 探析;

一、社会契约论的起源

在霍布斯的哲学观念中, 人最初生活在一种没有秩序、没有规则的自然状态中, 而人类的自然天性分为两种:欲求和憎避。这两种情感有的是天生而得来的, 有的是由于后天经验而得来的。对于欲求这种情感来说, 人类对它的追求是永无止境的, 幸福就是通过一个目标的达成到另一个目标的渴望, 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 因为人类的欲望并不是在于短暂的几次需求的满足, 而是做到长久的成功。人们无限地想要扩张自己能够得到的东西, 但是人的能力又是相对来说又是平等的。就像不管多弱小的人, 只要人数够多, 他们就联合起来能杀死最强大的人。在这种条件之下, “由于人们相互疑惧, 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 也就是用武力和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 直到他看到没有力量可以危害他为止”。

在霍布斯的理论中, 最大的善是保全生命, 最大的恶是死亡, 而在自然状态下, 人的生命安全根本得不到保障, 战争状态是人间的常态, 每个人的生命都同样受到他人的威胁, 同样得不到保障。这无疑是最可怕的事情。人们为了保全生命, 寻求最大的善, 躲避整日不安的生活的内心追求与理性判断, 促使社会契约的成立。

二、社会契约论的运作

在霍布斯所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中, 对内, 人们为了维持社会的和平状态;对外, 人们为了抵御外族侵略, 而将自己的自然权力让渡出来, 统一交由一个人来管理, 而这个人也就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者。国家主权者的任务就是利用人民所交由他的权力来尽自己所能地维持社会的稳定, 达成人民和平生活的理想。他的行为经过了每一个公民的授权, 没有人有权力反抗他, 主权者有了至高无上的极大权力。霍布斯将他比喻成《圣经》里威猛无比的野兽———利维坦。

对于人们让渡自己的权力而形成的契约, 它的约束力就在于人们畏惧违反契约所带来的有关后果。霍布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权力来保障契约的稳定运行, 这时就产生了一国的君主。即使少数人不同意这种契约, 也应该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们在订立契约后基本上就丧失了一切的权力, 他们不可以反抗主权者的任何命令, 只可以在法律未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自主的意志, 也就是他们只是享有一种相对的自由。


霍布斯根据统治者的数量, 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统治者为一个人的君主制国家、统治者为全民的民主制国家、统计者为一部分人的贵族制国家。在霍布斯看来, 君主制国家属于最好的政体。人民将权力交予君主, 君主制可以将公利和私利结合得最好, 最能促进国家的稳定, 并且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君主享有对国家的一切权力, 任何人都不可以违反君主的命令, 因为君主作为人民的权力的结合体, 不是订约方, 而是第三方, 所以对于君主来说不存在违背契约的问题, 主权绝对不受限制。

霍布斯认为君主制乃是最好的政体的原因在于, 他认为主权者不可能做出有损于人民利益的事情, 因为主权者与人民的利益是息息相关、完全一致的, 代理人的意志就是授权人的意志, 不可能存在君主不明使人民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并且这种制度可以避免决策制定行事拖沓的情况, 君主的治理使得国家运行是统一的、高效的。如果一种权力可以与君主的权力相互制衡, 就又会重新导致国家的混乱与纷争, 会因此回到建立国家之前的起点。因此, 最绝对的君主制对国家来说是最好的条件。

霍布斯认为国家中最好的社会关系就是统治与服从的关系。人民既然愿意将自己的权力转让给君主, 就相当于自愿给予了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 君主可以集国家大权于一体, 并且不容置疑。臣民绝对不可以反抗君主的命令, 对于他们来说, 在将自己的权力和自由交给了君主之后, 他们最大的福祉便是得到了一直以来所渴求的和平、安全, 以及舒适的生活条件。

另一方面, 霍布斯也意识到了国家的过于强大, 并因此产生了担忧, 但他只是将对于君主的约束寄希望于自然法:君主除开自己是上帝的臣民、因而必须服从自然律以外, 对其他任何事物都不缺乏权力。

三、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意义

霍布斯作为性恶论的倡导者, 虽说他自己也不承认世界上会存在这样一个无时无刻不在战争的状态存在, 但对于霍布斯来说这并不重要, 他只是通过此种状态的描述来体现自己的逻辑必然性。

在目睹了英国资产阶级混乱的现状后, 霍布斯基于自己心中的英国人的面貌创设了这样一个人性本恶的国家, 在他看来, 人是万物之灵, 但同时人心又不可避免地夹杂着欲望的贪婪。与此同时, 人的独立性在霍布斯的学说中又是一个基础的概念, 他摒弃了人是神的附属品的概念, 是首位以人为中心来讨论国家和政治群体的哲学家, 在契约所订立的国家中君主的义务也是保障每个人的安全和其他基于个体的权力, 这体现了其思想的开拓性与先进性。

霍布斯的思想对于我们如今的社会仍然具有激励意义, 尤其是霍布斯国家观念中的对内维持社会的稳定, 对外抵御外敌的侵略的目标。而对于如今我国的一党制, 也体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所带来的好处。借鉴霍布斯的建立良法的体制也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权力需要依靠法律来制衡, 我们应用我国的法律体系来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稳定良好运行。

参考文献

[1]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5.

[2] 徐显达.霍布斯社会契约论解析[D].大连理工大学, 2005.